临沂信息港编辑人员获悉通过非法采矿获取巨大经济利益,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,致使当地群众不敢通过正当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近日,山东省临沂市中级法院对王海龙等10名被告人组织、领导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,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据悉,该案系最高检、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。
王海龙6年前来到平邑县,与王蕾相识发展成为情人关系;王群是王海龙的四叔,早于王海龙来到平邑县。2014年春节前后,王海龙、王蕾、王群结成团伙,并聚集社会闲散人员,租赁位于平邑县城的“品茗阁”茶楼,有组织地实施各类违法犯罪活动,形成相对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。自2014年下半年起,在王海龙领导下,该组织进一步向矿产资源领域延伸,通过非法采矿等手段获取经济利益。
2014年11月,王海龙购买了平邑县温水镇东公利众蒙石料厂,该石料厂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至2015年5月4日。王海龙购买该石料厂后,临沂市、平邑县两级安委会要求平邑县矿山停产整顿,但王海龙仍指使他人强行开采。经鉴定,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,该石料厂越界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34万余吨,价值400余万元。
附近130余名村民证实,2014年底王海龙接手石料厂后,有的村民土地被非法占用,有的村民在矿上干活不给钱;村里的道路被轧坏,大车司机野蛮行驶;非法开采时爆破使用过量炸药,导致附近130多户村民的房屋不同程度地受损。村干部找王海龙等人反映问题时遭到威胁。
经平邑县检察院提起公诉,今年8月30日,平邑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以组织、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,故意伤害罪,寻衅滋事罪,开设赌场罪,非法拘禁罪,非法采矿罪,抢劫罪,判处王海龙有期徒刑二十五年,剥夺政治权利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其他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三年零六个月不等。宣判后,王海龙等人不服一审判决,提起上诉。
临沂信息港已获悉临沂市中级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,以王海龙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破坏了当地群众正常的经济、社会、生活秩序,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,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